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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永丰商业区房产建筑进行治理整顿的通告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永丰商业区房产建筑进行治理整顿的通告 
(本政告字[2000]第4号 2000年1月1日)


  为加强永丰商业区的管理,保证商业区内房产建筑整体的使用功能,创造良好的商住环境,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永丰商业区的房产建筑进行治理整顿,特通告如下:
  一、治理整顿范围为南至振平路、北至平山路、东至广裕路、西至解放路内的所有房产建筑。
  二、市房产局是永丰商业区房产建筑治理整顿的行政主管部门。
  三、凡拥有房屋产权(不含住宅)和挤占公用面积临时建筑的单位、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到永丰商业区治理整顿指挥部房产整治办公室(永丰商业区5-3区A楼二楼)进行登记;逾期不登记的,按无主户处理。
  四、房产建筑公用面积以内的所有违法建筑、临时建筑责任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临时建筑;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强制拆除。
  五、所有住户、经营业主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清除自己房屋内垃圾,并按指定地点倾倒,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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