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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关于市城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用地的暂行规定

长沙市关于市城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用地的暂行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 1993年8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用地作出如下规定:
  一、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的要求,合理布局,配套建设、逐步实施。
  二、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设置、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标准必须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批准后的规划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四、新区开发的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教育设施的配套建设。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其选址定点和设计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配套的幼儿园、小学建设必须与建设的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幼儿园、小学建设费用纳入综合开发费,由开发单位兴建,竣工后的验收工作必须有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后其产权和有关资料移交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配套的中学建设用地,由建设开发单位无偿提供,其建设资金在教育附加收入中安排,财政酌情给予补助。教职工的住宅用地,由建设部门按优惠价提供。住宅由教育部门自建。
  五、旧城改造应配套改扩建好该地区原有中小学、幼儿园。旧城改造涉及的中小学改扩建工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改扩建方案。
  六、中小学、幼儿园的用地应严格控制征用。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必须严格按市政府有关拆迁政策办理手续。任何学校、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变教育用地的使用性质。
  七、禁止将中小学、幼儿园规划预留地改作他用。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批准使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必须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市国土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教育建设需要时,临时占用土地上的设施应自行撤除,不予安置和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或进行房屋扩建、加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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