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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卷筒专用发票的通知

  5、卷筒专用发票只能通过普通收款机和税控收款机打印开具,手写无效,且不得转借、转让、虚开、代开。凡已经使用卷筒专用发票的单位,税务机关必须停止供应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
  (三)发票缴销。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新旧发票或其他票据的清理衔接工作,彻底清理销毁企业自印的具有发票作用的销货小票;对实施前用票单位领用、结存的发票进行全面清理、造册登记,凡具有发票作用的票据要进行缴销。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各地、市国税局应于2000年5月对所辖范围内现已使用收款机单位数量及使用的机型、发票规格、联数(最多2联)、季度用量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并将调查情况(相同机型、发票规格汇总)列出明细于5月底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做好推广的前期准备工作。 为了确保卷筒专用发票的启用,各地、市国税局在6—7月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搞好宣传动员。各级国税局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推行使用卷筒专用发票的重要意义, 使广大群众了解从事商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时,无论购货方是否需要都必须按规定逐笔开具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必须按规定处罚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
  2、建立宣传告示。在超市和已使用收款机的商场设置告示牌,向消费者提示,购买商品时有索取发票的权利。
  3、搞好培训及试运行工作。 在实施前要分期搞好营业员、收款员、发票管理人员的业务操作培训,保证各环节的正常运行,以减少运行差错,确保8月1日卷筒专用发票的正式启用。
  (三)搞好监督检查。
  卷筒专用发票启用后,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使用卷筒专用发票的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还存在使用具有发票作用销货小票的行为。
  2、是否将所有经营收入全部开票,开票时打印的字迹是否清晰。
  3、是否符合开具发票的要求。
  4、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5、是否将所有经营收入按月足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等。
  对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从重处罚。省局将把卷筒专用发票的推行工作作为今年发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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