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卷筒专用发票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2000]14号 2000年8月1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卷筒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行使用的范围和时间
(一)超市和已使用收款机收款的购物中心和其他纳税人,从8月1日起统一使用卷筒专用发票。
(二)卷筒专用发票适用于普通收款机和税控收款机。纳税人使用自行购买的普通收款机的,通过修改收款机软件程序,并经税务部门鉴定后可使用卷筒专用发票;纳税人使用税务机关指定的税控收款机的,可直接使用卷筒专用发票。
二、卷筒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发票式样和印制。
1、卷筒专用发票每卷200份,每份长度为127mm,宽度根据企业使用的机型确定。每200份卷筒专用发票前加印有启动联2份,每200份卷筒专用发票后加印有汇总单5份。发票票面上印有“手写无效”和“卷筒发票不加盖企业戳记”字样,不套印企业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详见附件)。
2、卷筒专用发票(不含启动联和汇总单)印制时统一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监制章,全省统一编号,由省局指定印刷厂印制。
(二)发票使用。
1、用票单位使用时每卷发票需先在2份启动联上分别输入发票起止号码,结束后自动打印汇总单5份,作为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凭证。
2、用票单位(个人)使用卷筒专用发票时,必须以汉字注明相关内容,如:购货单位 、货物名称、销货单位,其余的用数字表示。
3、每月终了,纳税人须将启动联和汇总单按规定装订成册,做为发票存根联进行保管 。同时,须依据启动联和汇总单,将发票号码和金额填入“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购货方一次购买商品种类较多,一张发票打印不下时,单张暂不作小计,自动转入下一张发票继续打印,最后一张打印合计金额和大写金额,作为报销依据。凡已使用卷筒专用发票的单位,其收款机软件程序与此要求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