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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抚政发[1990]2号 1990年1月1日)


  为深入贯彻对乡镇企业调整、整顿、改造、提高的方针,搞好乡镇企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我市乡镇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发展乡镇企业的如下政策规定。
  一、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品发展规划,调整我市乡镇企业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做到全面安排,合理布局,充分发挥地区优势。调整中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五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报市计委审查,并报省计经委批准。
  二、抓紧对能耗、物耗高,效益差,污染严重,管理水平低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规划的乡镇企业通过关、停、并、转等方式予以妥善处理。要严格控制新上小化工、小炼油、小造纸、小电镀、小印染等污染严重的项目,必须上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三同时”方针,并报市乡镇局、环保局审查,经市计委批准。
  三、乡镇企业要继续坚持承包经营责任制,进一步充实、完善承包内容,把依靠科学技术、开发新产品、人才培训列入承包目标。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
  四、企业当年开发并列入市级以上的新产品,销售利润率达5%到10%的,可提取销售利润2%的新产品奖励基金;销售利润率达11%至15%的,可提取销售利润3%的奖励基金;销售利润率达到16%以上的,可提取销售利润5%的新产品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在新产品销售费用中列支,用于奖励开发新产品的有贡献人员。
  五、工商企业各种技措贷款,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可在缴纳所得税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本息的70%,其余30%用企业自有资金归还。按上述规定还贷有困难的,报市税务局审查批准,可扩大税前还贷比例。
  六、工矿企业为消除污染,利用本厂“三废”生产的产品,其实现的利润,经市税务局批准,在五年内免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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