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新增加的设备、仪器的收费标准,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新增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开设的分院和医疗技术协作联合体,不得以主体单位名义收费,仍按其原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 医疗收费应使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门诊、住院收据和现金收讫印章。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有违反本办法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罚。
  对给予一千元以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疗机构和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一)对病员随意扩大检查项目的;
  (二)药品收入与医生个人奖金挂钩的;
  (三)违反用药制度的,将生活用品作为药品投放的。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疗机构和个人,予以停业整顿,并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一)医疗机构的名称、牌匾、印章与批复不符的;
  (二)分院、联合体协作床位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数目的;
  (三)擅自聘用在职或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私自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收据和现金收讫印章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法规、章程以及达不到有关标准的,未经批准擅自增设床位,随意扩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非法行医者,收缴其行医所用的器械、药品,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