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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二)职工人数301-3000人的单位设卫生所,配备医、药、护三类人员,业务用房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三)职工人数3001-5000人的单位设卫生所或门诊部,配备医、药、护、检验、放射线等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所或门诊部的卫生技术人员构成比例、科室设置、医疗器械装备,必须符合《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原则》;业务用房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四)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的单位设职工医院,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院址必须符合卫生学要求;
  2、设置病床不小于20张,每张床配有相应的病床单元服务设施(包括床头桌、凳、被服、暖瓶、脸盆等);
  3、医院应明显划分出门诊、病房和医技科室的地域,且布局合理;综合性医院须设有内、外、妇、儿和急诊科;
  4、有与医院床位数相适应的房屋建筑,其中每床所占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床所占病室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5、具有开展医疗业务相适应的诊断抢救及消毒用的器械装备和药品,并提供固定、连续的保障医疗、护理、急诊、预防和保健服务的仪器装备;
  6、按卫生部规定的人员编制要求,配备有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不低于1:0.7;卫生技术人员应占工作人员总数的75%以上;医师数不少于卫生技术人员的25%,其中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者不少于医师总数的40%;
  7、能提供为病员生活服务的保障设施;
  8、有基本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卫生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办医院的等级评审,按卫生部制定的《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执行(专科医院参照执行)。
  第七条 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县及县以上全民所有制医院可以开设分院。开设分院必须依靠本单位的人员、资金、设备,并对分院医疗服务质量负责。主体医院未投入人员、资金、设备的医疗机构不得以其分院的名义开展医疗业务活动。
  院际间建立的医疗协作联合体,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其必须以医疗技术协作为宗旨,应互惠互利,注重社会效益。
  第八条 医疗机构迁移、歇业、停业、扩建、增床、减床及扩大诊疗项目等,需提前一至二个月,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九条 医疗机构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医疗机构聘用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须将所聘人员职称、学历、专业等有关证件,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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