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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地名管理办法

抚顺市地名管理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地名统一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山峰、岭、山洞、沟、河、湖、泉等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屯、城镇的街、路、区片名称和门牌号码;
  (四)名胜古迹、游览地、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功能的台、站、港、场名称,包括地震台、气象台、水文站、火车站、汽车站、农场、林场、牧场以及公路、桥梁、水库、水渠等大型人工建筑和具有地名功能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第三条 市、县、区地名办公室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地名的职能机构,主管本辖区地名工作,对全市城乡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等;
  (二)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推广并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
  (三)负责地名标志和地名资料的管理及门牌设置工作的指导;
  (四)负责地名档案管理及地名咨询;
  (五)组织地名理论研究、编辑出版地名图和书刊。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照下列原则:
  (一)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民族特征,有利于民族团结和经济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和愿望,方便群众,好找好记;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不以行政机关或基层组织名称代替居民地名称;
  (四)全市范围内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名称、城镇内的街、路名称,一个乡镇的自然村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六)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及村民委员会名称和冠以地名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应与当地地名统一,派生地名应与主地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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