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可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至三千五百元罚款,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可处以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四)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对单位处以三千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可处以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一种统计违法行为涉及两项以上指标数据的,按涉及比例最大的计算罚款。
第十四条 拒报统计资料,经批评教育能认识并纠正错误,不影响报表汇总部门汇总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罚款,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可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影响报表汇总部门汇总的,对单位处以一千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经批评教育仍不纠正错误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可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并责令限期补报。
第十五条 迟报、错报、漏报统计资料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应予批评教育。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的,除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外,对单位并处二百元至四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 擅自制发统计报表或自行对外发表统计资料的,应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罚款。
(一)对本系统内违法制发统计报表,经指出能认识错误并主动纠正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罚款,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可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经指出仍不主动纠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可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并责令其纠正。
(二)在本系统外违法制发统计报表,经指出能认识错误并主动纠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可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经指出仍不主动纠正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至三千元罚款,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可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并责令其纠正。
(三)擅自对外发表统计资料,经指出能认识错误,尚未造成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可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至三千元罚款,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可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造成泄密的,应依据保密规定同时追究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