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城市住宅区内违法和临时建筑的通告
(本政告字[2000]第2号 2000年1月1日)
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的管理,保证使用功能,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我市城市住宅区内的违法和临时建筑予以拆除。现通告如下:
一、拆除范围为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南芬区城区部分的住宅区内和各自治县城镇住宅区内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
二、市及各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拆除城市住宅区内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
三、凡在城市住宅区内的临时建筑,有临时占用手续的,由原办理临时占用手续的部门予以收回。
四、城市住宅区内违法建筑、临时建筑责任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临时建筑。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五、市和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权限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拆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