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1997年7月4日)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组建下列社会团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一)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交叉科学学会、研究会;
(二)工业、农业、商业等经济类行业协会;
(三)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组建的非经济类专业性协会、基金会;
(四)各种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
(五)其他社会团体。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是政府的职能工作部门。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申请组建的社会团体进行资格审查;
(二)管理指导社会团体的日常业务活动;
(三)对社会团体的行政业务进行监督;
(四)负责社会团体合并或终止活动的善后工作;
(五)为非法人社会团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组建全市性的社会团体,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组建县(区)及县(区)以下的社会团体,向其所在地的县(区)民政局申请登记。组建跨市、县(区)的社会团体,向所跨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 申请组建社会团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组建的必要性、筹建情况、办公地址或联络地址;
(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正式文件;
(三)社会团体章程,其内容包括社会团体的名称、宗旨、任务、活动地域、业务范围、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职权、经费来源、管理办法、章程修改及社会团体终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