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烟尘控制区管理细则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1989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尘控制区(以下简称烟控区)管理,防治烟尘污染,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烟控区,县属镇也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 烟控区的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 烟控区的基本要求:
(一)一吨以上锅炉全部采用机械燃烧加除尘器,烟尘排放浓度达标率大于90%,烟气黑度小于林格曼1级(含1级),达标率大于95%;
(二)一吨以下锅炉全部采用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烟尘排放浓度达标率大于80%,烟气黑度小于林格曼1级(含1级),达标率大于85%;
(三)窑炉采用消烟除尘措施,烟尘排放浓度达标率大于90%,烟气黑度小于林格曼2级(含2级)达标率大于95%;
(四)茶炉、大灶(包括营业小炉灶,下同)采用型煤或无烟燃烧技术,烟气黑度小于林格曼1级(含1级),达标率大于95%;
(五)各种采暖、生产加工用小火炉必须采用型煤或无烟燃烧技术,民用炉灶应逐步实现型煤或无烟燃烧技术。
第五条 烟控区内所有超标排放烟尘、粉尘的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都必须按烟控区标准要求,治理污染,加强管理,接受检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烟控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
第七条 烟控区内超标排放的锅炉、窑炉、茶炉、大灶(简称炉、窑、灶,下同)和工业排尘设施必须进行治理,对难度较大的可分批限期治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炉、窑、灶和工业粉尘排放设施和净化装置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坚持自检自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月应将环保装置(不含民用炉、窑、灶)运行情况报告环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