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上位法已调整)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规划管理的通知
(厦府[1998]综044号 1998年4月2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土地、规划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和地价征收工作,促进城市建设事业持续稳定地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建设用地项目经市土地规划联席会议对用地选址、面积、规模、性质、建设内容等进行预审查后,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各自职责范围的审批。岛外各区和各成片开发管理机构,应按管理权限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
二、严格地价征收管理工作。
1、属行政划拨的用地项目,除财政全额投资的市政工程、学校、医院、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可予免交配套费以外,其余项目必须按规定缴交土地配套费。计划部门在审批立项申请时,应将土地配套费计入投资总额,并明确投资来源。建设单位在接到立项批复一个月内应向市土地房产局交纳定金(不高于配套费的20%)。
2、属有偿出让的用地项目,用地申请须经市规划土地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由规划部门提出规划用地指标、土地部门估算地价,方予办理立项手续;投资方在立项前应预先向市土地房产局交纳定金(不高于估算地价款的20%),并在三个月内向市规划、土地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土地部门测算地价报地价小组审定批准,并与投资方签订土地出让协议书后,方予报批用地红线批文。用地如获批准,其土地定金转为地价款;用地如不获批准,其土地定金予以无息退还;对已交定金但由于投资方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实施,土地部门按规定收回该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其土地定金可不予退还。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用地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超过动工期限、未按期缴交地价款等违法、违约行为,市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发出通知书,依法进行处理。对未经批准超规模建设,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查处,依法拆除或追缴地价款及罚款。
四、加强土地资产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