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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章 罚没收入、赃款赃物变价款的收缴和处理

  第十五条 各执法机关对“罚没收入”、“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款收入”应按下列规定上缴国库: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物价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应设立“代缴预算收入过渡户”专户收缴罚没收入及没收赃款赃物变价款,“过渡户”内已经结案的罚没收入,按月结清,上缴国库。城建等其他执法机关,由各市财政部门和执法机关根据罚款内容逐项确定缴库方式。现金可通过执法机关账户转交入库。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执法机关互相协办的案件,其罚没收入由按法定程序最后一个审结该案的单位交库。
  (三)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内部查处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应由发案单位填列“收入缴款书”直接到单位所在地开户银行缴纳;移送司法机关结案的,由司法机关填列“收入缴款书”上缴国库。
  任何单位都不得将“罚没收入”、“追回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存入其小金库,不得截留、坐支、拖交。否则,财政部门有权通知银行从其经费存款户中扣缴。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对暂扣款应开具“依法暂扣财物凭证”,并将暂扣款存入“代缴预算收入过渡户”或单位其他存款户。待结案后,属于该归还的,应开具“发还依法暂扣财物凭证”发还被扣单位或个人;该没收的,工商、物价和公安机关按规定从“过渡户”中上缴国库,其他执法机关直接上缴国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罚没清单应随案移交。
  执法机关对暂扣物资应开具“依法暂扣财物凭证”,由专人负责保管。待结案后,该退还的应发还被扣单位或个人,并开具“发还依法暂扣财物凭证”。该没收的应区别情况分别上缴财政局仓库或送定点变价商店销售,其变价款上缴国库。财政部门对收取的罚没物资应加强管理,健全清理手续,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上缴国库的罚没收入,应按执法机关的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上缴同级财政。即省级执法机关上缴省库,市、县级执法机关上缴市、县库,上下级联办案件的罚没收入,应按办案的主次关系以“七·三”比例分别上缴同级财政。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铁路公安部门等隶属中央的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百分之五十上交中央财政,百分之五十上交地方财政。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为鼓励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犯罪活动,对向各级执法机关检举揭发各类案件的人民群众(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揭发本职范围内的案件除外),经查实后,应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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