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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内部查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等案件追回的赃款、赃物,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归原单位注销悬帐;原单位已作损失核销的一律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罚没财物和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款赃物,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由执法机关分别开列清单,送交财政局仓库;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上述列举以外的商品,由执法机关分别开列清单,送交各市定点变价商店,由执法机关和财政、物价部门派人参加,按质论价,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送交时间由有关部门商定。参与作价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内部选购。
  (二)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
  1.金银及其制品、外币,由执法机关送交专业银行收兑。
  2.没收追回的国库券,由各级执法机关开具证明后,交同级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按国库券票面值收购,价款作为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有价证券由执法机关填写“有价证券上缴单”无偿送交人民银行,或者送其他主管机关收购、收兑。
  3.执法机关没收的出土文物和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一律无偿交由省文物保护委员会处理;执法机关没收的其他文物,一律交各市、县(市)文物商店收购。
  4.没收的各种烟草制品,交烟草专卖局收购。
  5.各级执法机关查获的毒品和毒品原植物,没收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没收的各种无价票证,交有关部门处理。
  7.没收的假劣药品,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三)属于政治性、破坏性物品(包括危险品),由收缴机关拍照存入案卷后,无偿交由公安、安全机关处理。
  (四)属于淫秽物品、吸毒用具、赌博用具等违禁品,应指定专人保管,一俟案件办理结束,即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对没收的无使用价值的伪劣商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由收缴单位销毁。
  第十三条 收缴机关按上述规定核准处理的罚没物资和赃物,都应开列清单(必要时拍照),随缴库凭证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因违法违章被罚的款项,企业单位一律从企业自有资金(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分成、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等)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上交财政的收入;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从本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经费和预算外资金中开支,不得挤入经费预算报销;个人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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