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业系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中级
职务评聘及申报办法(试行)
(2003年3月13日)
根据市教委《关于2002年度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和实验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2]55号)精神,为加快推进上海商业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完善商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和实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促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由身份管理为主向岗位管理为主的转变,根据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原则,建立起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择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
经市教委批准备案的商业中等专业学校、区(县)财贸中专专业从事中等职业教育和实验技术工作,至2002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在编在岗人员。
商业企业教育培训中心的教师参照执行。
二、评审机构
上海市商业系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和实验技术职务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负责上海市商业系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中级职务的审核工作。审核委员会下设综合、基础文化、商业贸易、财政金融四个学科组。审核委员会工作小组设在市商委科技教育处。
三、评聘程序
1、学校聘任委员会公布拟聘岗位;
2、申报人员向学校聘任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反映本人基本条件、科研成果、教学情况、理论水平等实际状况和水平的真实材料;
3、学校聘任委员会对申报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审核委员会进行终审;
4、审核委员会学科组对申报人员提出评审意见;
5、审核委员会提出终审意见;
6、学校聘任委员会根据学校发展情况提出聘任名单,并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再聘任。
商业企业从事中专教育工作的申报者,可向本单位教师和实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经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审核委员会。
四、申报条件
1、资历和学历
凡申报者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学本科毕业者,须任助理讲师或助理实验师四年以上(含四年);硕士研究生毕业者,须任助理讲师或助理实验师二年以上(含二年);博士研究生毕业者,须任助理讲师或助理实验师一年以上(含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