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必须按各级环境保护局正式批复的评价大纲内容进行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有工程分析、环境污染现状、环境影响预测、污染防治对策等篇章。在工程分析中应重点分析建设项目投产后向环境中输出的污染物流失总量,并附物料平衡图、污染物排放流程图。
第五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接受建设项目设计后,必须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种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初步设计,认真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设计。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设计,并将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报送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局审查。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环境保护篇章所确定的各种措施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需要变更时,应重新报环境保护局审查。
第六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施工期间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对环境保护设施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使其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在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局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处理效果、达到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局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给予批复或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