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环境保护评价审批程序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建议书被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议书和批准文件报市、县(区)环境保护局。由负责审批部门根据建设规模、生产性质等确定是否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八条 建设单位接到要求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通知后,应及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由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由省、市环境保护局认定的具有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资格的单位填写。
第九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
如果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性质、选址、工艺路线发生较大改变时,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 凡外埠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接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须经市环境保护局进行资格认定并经批准后方可承接,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中支出。建设项目需要补做环境影响评价时,其费用应在该项目投资的不可预见费用中列支。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按《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承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持证单位在正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前,必须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局,待正式批复后,方可与建设单位签订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否则视为无效。
承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持证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按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并对其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没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凡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
第四章 环境影响评价编制
第十四条 评价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性质、生产规模、环境特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评价大纲应重点突出工程分析、环境背景的描述,并应明确评价范围、评价污染因子、监测布点、监测频率、监测方法及评价数学模式的选择、对各环境要素影响预测、工作进度、评价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