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废止抚顺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对本辖区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环境保护局按其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条 凡在本市辖区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区域开发及引进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所有建设项目,不论其投资来源、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如何,凡可能破坏自然景观或排放污染物对周围环境造成危害以及对自然生态产生影响的,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二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
第四条 凡在本市辖区建设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在五千万元(含五千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及总投资在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预审并经市环境保护局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或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第五条 凡在本市辖区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市计委审批的总投资在五千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总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利用外资项目,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预审后,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第六条 凡县(区)计委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由当地县(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煤油、化工、造纸、皮革、电镀、化肥、农药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