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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一日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经营单位停业或者歇业的,其一日游经营资格自停业或者歇业之日起终止,并应将经营资格证书缴回发证单位。
  第八条 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不得变相超范围经营。
  第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参加一日游的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一条 一日游的导游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带导游证,并按照国家旅游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的驾驶员和导游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诋毁其他旅游经营单位、假冒或者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单位名称等不正当手段从事一日游业务;
  (二)擅自改变旅游路线、减少旅游景点;
  (三)擅自提价或者强行向游客加收费用;
  (四)擅自增加游客购物次数或者到非定点餐馆就餐;
  (五)索取或者变相索取小费。
  第十三条 从事一日游的车辆应当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营运证件、营运输标志和上岗证,并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营运证件上加盖一日游专用章后,方可从事一日游运载服务。
  第十四条 从事一日游运载服务的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国家交通部、旅游局颁布的旅游车辆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二)车内应当张贴包括一日游行程表、线路价格、景点门票价格及投诉电话等内容的《游客须知》;
  (三)使用由市旅游、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一日游标志;
  (四)按照规定的旅游线路游览、行驶。
  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取消一日游经营资格,收回一日游经营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由交通部门处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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