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9日)废止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一日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淄政发[2000]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淄博市一日游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
淄博市一日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一日游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 例》和《
淄博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日游,是指旅游经营单位在本市组织旅游散客以团队的形式到旅游景点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出发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日游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一日游实行行业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一日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旅行社申请一日游经营资格,应当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一日游经营资格的报告;
(二)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三)驾驶员具有所驾车型三年以上的驾龄证明;
(四)导游人员资格证明。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经批准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一日游经营资格证书。
第六条 非旅行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
第七条 取得一日游经营资格的单位(以下称经营单位)不再从事一日游业务的,应当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一日游经营资格证书注销手续,并将经营资格证书缴回发证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