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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本溪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1993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以下简称信息工作)是政府政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推进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更好地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服务,为基层和人民群众服务,为改革开放、振兴本溪经济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系指政府工作运转情况的反映及政府领导决策和指挥工作所需要的信息。包括自身系统的信息、上级机关的信息、基层单位的信息、外地信息、国际信息和社会信息。凡与政府管理和决策相关的反映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性、苗头性、动态性、超前性信息,均属政务信息收集范围。
  第三条 信息工作主要任务:
  (一)为领导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服务,促进各项法律、法规和党与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为政府领导掌握全面情况和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信息服务,使政府领导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各地区、各部门发生的重大情况、突发事件、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以及基层的意见、群众的反映,并通过转达领导批示,使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二)沟通地区、部门间的信息联系,促进地区、部门之间工作的相互了解、相互交流和相互借鉴。
  (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开发市场经济信息满足各方面对于经济政策、市场动态等方面的信息需求,为企业、为社会搞好信息服务。

第二章 加强领导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信息工作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强领导,纳入议事日程,把开展信息工作做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的大事来抓。
  第五条 信息工作要做到“三落实”:
  (一)领导落实。各自治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落实一名领导同志分管信息工作。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指导信息工作,对本单位的信息工作负责。
  (二)组织落实。各自治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把信息工作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一般应由办公室负责。要确定一名主任具体负责,制定工作规划,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积极开展信息工作。
  (三)人员落实。要落实专、兼职信息员。各地、部门、单位至少要设一名专职信息员,兼职信息员人数由本单位确定。要选拔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高、思想敏锐、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信息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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