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凡有老红军、孤老优抚对象、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和未随军干部妻子的单位,都应由所在单位班组(居民组或村民组)按户建立由三至五人组成的包户服务小组,具体帮助其解决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九条 各街道、乡(镇)应制定必要的优抚工作制度和拥军优属公约;商得所在地各有关单位的同意,建立拥军优属一条龙服务网,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第十条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建立三级分工报喜制度。凡家在本市的部队指战员,荣立一等功以上的,由市政府组织庆功报喜活动;
荣立二等功的,由县、区政府组织庆功报喜活动;荣立三等功的由街道、乡(镇)组织庆功报喜活动。
第十二条 优抚工作的活动经费,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从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中按每个优抚对象不低于每月五角的标准支出。
第十三条 各街道、乡(镇)大中型企业和县团级以上事业单位每年组织一次自检,市、县、区两年组织一次互检;各县、区及大中型企业和县团级以上事业单位两年组织一次表彰奖励活动,市四年组织一次表彰奖励活动。
第十四条 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政府授予“拥军优属先进单位(个人)”或“ 拥军优属模范单位(个人)”的称号,并对优抚对象中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具体检查评比办法由市民政局制定。
第十六条 对拥军优属工作不负责或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由各级政府或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