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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拥军优属工作的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拥军优属工作的规定
(1996年11月9日)

  第一条 为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把拥军优属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本着优先、优惠、服务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拥军优属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广泛开展尊重、爱护、拥护、学习解放军的宣传教育和慰问活动;
  (二)协助部队解决战备、训练、执勤、施工、生产、生活、培养人才等方面的问题,支援部队现代化建设;
  (三)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生产、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中的困难,加强对优抚对象的思想教育,充分发挥其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四)对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实行乡(镇)统筹优待;
  (五)做好兵员征集和军队转业、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和部队离退休人员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
  (六)开展智力拥军和军民共建“两个文明”的活动;
  (七)配合部队做好服役指战员的思想工作。
  第五条 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拥军优属组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各县、区应成立拥军优属领导小组;各街道、乡(镇)“大中型企业和县团级以上事业单位应成立优抚委员会;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大中型企业和县团级以上事业单位的分厂、车间、公司、商店、学校、机关应成立优抚小组。
  第七条 各地区拥军优属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本地区民政部门负责;各单位拥军优属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本单位劳动(人事)或武装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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