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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鞍山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1996年9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完善“门前四包”责任制,把我市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鞍山市区主次干道、支路、街巷路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鞍山市城市建设局是鞍山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工作。
  各区城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城建管理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具体负责“门前四包”责任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认真组织开展“门前四包”活动的街道办事处及管理人员和严格履行“门前四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五条 “门前四包”责任单位应有“门前四包”监督管理执勤人员,佩戴统一标志,负责本责任区的“门前四包”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门前四包”内容为:
  (一)包市容环境卫生
  1、责任单位应按市“门前四包”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在责任区内设置痰盂、果皮箱等卫生设施。
  2、责任区内无痰迹和纸屑、果皮、烟头等各种废弃物。
  3、责任单位临街建筑物、围墙、商业门面、牌匾、灯箱等各类设施按市容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整修粉饰,保持外形美观。
  4、责任区内无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现象。
  (二)包城市绿化
  责任区内树木花草长势良好,花坛、围栏等完好整洁,无明显缺株、死株和残缺破损的绿化设施;无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钉挂、拴挂物品及其它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三)包公共秩序
  责任区内车辆停放有序,无乱摆摊设点。
  (四)包公共设施
  保持责任区内人行道板、沿石、下水井箅、井盖等公共设施完好无损。
  第七条 “门前四包”责任单位的责任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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