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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股票管理暂行规定

  (六)企业最近两个年度和最近一个季度经有权部门审定的财务会计报表;新建股份制企业应提供发起人不低于发行总额30%的认股验资证明;
  (七)股票发行说明书;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它主要负责人的简况;
  (九)股票筹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须提供有权部门批准列入固定投资计划的正式文件;
  (十)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股票发行章程须包括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股票发行目的;
  (三)股票发行金额,每股金额,股份数,票面额;
  (四)股票种类,股东权益,股金分红方式;
  (五)股票发行方式,发行价格;
  (六)承销机构名称、地址、承销金额及承销方
  (七)认股者范围,股票销售起止日期;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股票发行说明书须包括下列事项:
  (一)机构设置,组织结构;
  (二)经营范围与主要产品;
  (三)企业沿革及发展前景;
  (四)经营状况,盈利水平,资产负债情况;
  (五)本次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行股票须向社会公布股票发行章程和说明书;
  内部定向发行股票应在企业内部张榜公布发行章程和说明书。
  第十三条 股票的票面格式须经主管机关审定,并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股票的票面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注册地;
  (二)股票种类;
  (三)每股面值,股数;
  (四)股票编号、股东名称和姓名;
  (五)法定代表人签名,股份制企业印鉴;
  (六)股票发行日期;
  (七)股份登记处名称、地址。
  第十四条 企业股票均为记名式普通股
  股票可以继承、抵押,按本规定办理转让,但不得退股。
  第十五条 股票发行一律委托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证券机构代理发行。
  第十六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采取平价和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面值发售,所确定的发行价格须经主机关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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