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股票管理暂行规定
(合政[1992]113号 1992年5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票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安徽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暂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行和转让人民币股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股票发行与转让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分行是本市股票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按本规定对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使管理职能。
第二章 股票发行
第五条 股票发行须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六条 股票发行可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
公开发行系指向非特定单位和非特定个人发行股
非公开发行系指向特定单位和特定个人的内部定向发行股票。定向对象可分为内部职工和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紧密联系的企业法人及其内部职工。
第七条 股票发行限于股份制企业,非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第八条 股份制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权部门批准设立或改组的股份制企业;
(二)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四)新建或改组的股份制企业发起人认缴股份不低于股份总额的30%;
(五)申请发行的企业及其发起人在近两年内没有违法行为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记录。
第九条 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应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
(二)有权部门批准设立或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文件;
(三)股份制企业章程和股票发行章程;
(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发行股票的决议;
(五)信誉评级机构的资信评估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验资报告,如涉及对国有资产评估和验资的,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