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私有房产登记办法
(合政[1985]97号 1985年5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加强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私有房产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市私有房产,包括农民在市区购置的城市私房。
三、凡属城市私有房产,其产权所有人均应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填写“合肥市私有房产所有权申请登记表”,交验契证,经审查后发给“安徽省私有房产所有权证”,其所有权得到法律保护。
四、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私有房产的宅基地使用(按建筑物垂直投影)随房产一并登记,并按章交纳土地使用费。
第二章 申请登记
五、登记申请人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明(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的介绍信)。
六、在本市有二处以上房产者,应一次申请登记。
七、房产属两人以上共有的,推定一人主办,各自占有份额分别详细登记。
八、登记申请人不在本市或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登记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登记。代理人须持有身份证明。
九、申请人在服刑期间,应由管教单位证明,可委托直系亲属代为登记。
十、申请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经继承、分析取得合法权利并有监护人的,可予以登记;有家长的未成年人,应以家长名义登记。
十一、外籍华人和华侨申请房产登记的,须提交产权文书和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身份证明,亲自或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其委托的代理人身份须经我公证部门公证。
港澳同胞申请房产登记的,应提交产权文书和持我驻港澳地区的有关机构签发的身份证明,亲自或出具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其委托的代理人身份,须经我公证部门公证。
去台人员申请房产登记的,须委托合法代理人,并交验产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