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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

  第十七条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是指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根据机动车的行驶里程、使用时间、车辆安全情况、主要零部件的技术状况和该车型现行市场价等有关因素,依据《旧机动车评估定价标准》确定旧机动车的价格。
  第十八条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师》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章 旧机动车交易行为

  第十九条 旧机动车交易包括旧机动车的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等。
  第二十条 旧机动车寄售是指卖车方与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签订协议,将所售车辆委托中心保管及寻找购车方,中心(市场)从中收取一定场地费、服务费及保管费的一种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旧机动车收购、销售是指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为方便客户,服务群众,避免卖车方远距离、长时间、多次入市,而采取的直接将车购买后出售的一种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旧机动车代购、代销是指在无需客户进场直接销售或购置的前提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销售或购置旧机动车的一种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旧机动车租赁是指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将旧机动车向客户提供租赁的一种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旧机动车拍卖是指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销售旧机动车的一种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汽车租赁试点企业可以对租赁期满后的旧车进行处理;国家汽车代理制试点企业可以对卖新收旧后的旧车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旧机动车进行交易前,必须通过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检测,符合条件的方可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要建立交易过户档案,内容包括交易凭证、成交发票、原始发票、介绍信、个人身份证号码、评估定价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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