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0]80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旧机动车交易是一种特殊行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对现有的旧 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取缔不合法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从严控制新增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加强管理,规范运作,促进全省旧机动车交易的健康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含摩托车)及特种车辆。
第三条 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进行。
第四条 省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
第五条 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省旧机动车流通行业协会,作为旧机动车交易的中介服务与行业自律组织。
第六条 在安徽省境内从事旧机动车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市场) 的设立
第七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是指以企业经营活动为依托,辅之以必要的政府协调功能;具有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及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美容及信息服务等功能,并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等服务的经济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