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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停缓建工程处置有关事宜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收取市政设施附加费的通知》等56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停缓建工程处置有关事宜的通告
(海府〔2001〕43号)


  为了加快我市停缓建工程工作进程,市政府于去年6月发布了《关于申报停缓建工程处置方案的通告》。会、但仍有少数产权人未按期申报停缓处置方案,也有的产权人虽申报停缓建工程处置方案,并未按审批方案实施。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的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现将有关停缓建工程处置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凡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已经行政主管部批准,依法取得建设许可手续,1998年12月31日前停止建设的停缓建工程,其产权人应在2001年6月30日前向海口市规划局申报停缓建工程处置方案。
  二、在本通告发布前已获得批准处置方案的停缓建工程,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动工建设,在本通告发布后批准处置方案的停缓建工程,必须在批准之日起90天内动工建设。
  三、对产权人未按以上要求执行的停缓建工程,将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的决定》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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