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较扎实,资信程度较高。
(三)企业的经济效益较高,股票发行有吸引力。
(四)进行试点的企业和新建立的股份制企业,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五)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三个以上发起人,发起人必须是法人。
第十一条 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必须向市体改委递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文件:
(一)发起人协议;
(二)股份公司组建方案;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资产评估报告;
(五)股份公司章程。
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由合肥市体改委会同人民银行合肥支行、市计委以及财政、税务、工商、劳动、国资处和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大中型企业报市政府批准,小型企业由市体改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县属企业由市体改委和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建立合肥市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组建股份制企业工作的开展。市体改委负责审查试点企业管理体制和规范公司章程(草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试点企业的资产评估和企业产权界定;企业的主管委办局负责试点企业的投资方向、可行性论证;人民银行合肥支行负责企业资信评估、股票发行的审批和股票转让的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企业的法人登记和营业执照的更换;市计委及财政、税务、审计、劳动等部门分别负责试点企业的投资计划管理、财务管理、税费征管、审计监督和劳动工资管理。
第五章 税收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三条 股份制企业必须遵守以下税收和财务会计制度:
(一)股份制试点企业实行利税分流、税后还贷。
(二)企业实现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缴纳33%的所得税;
2、提取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或偿还基建、技改借款);
3、提取公益金;
4、提取分红基金,并按股金收益率分配给股东。
(三)对股份制企业税后利润,在扣除偿还基建、技改借款和分红基金后,计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股份制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不得冲减资本金。所提取的折旧暂缓交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四)股份制试点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并实行总挂总提。
(五)红利只能在税后留利中分配,不得在成本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