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和原则;
(七)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规定;
(八)违反章程的责任;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股份公司的重整、解散、清算办法、程序;
(十一)公告方式;
(十二)订立章程的时间、发起人签名盖章。
第三章 股权的设置
第八条 股份制试点企业,须按照不同的投资主体,分别设置国家股、企业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
(一)国家股:指国家投资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专项拨款以及除奖励、福利、工资基金结余以外的各项企业基金所折成的股份和国家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历年投资、拨款所形式的股份。全民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公司时,原企业积余的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工资基金结余,转为股份公司的负债。 国家股的股权由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经授权的企业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能。国家股的转让,必须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企业法人股:指依法成立的企业(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其依法可支配的法人资产向股份公司投资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投资的股份。企业法人股也可转让。
(三)个人股:指本企业职工和社会个人以个人合法财产投资的股份。个人股均为普通股,暂不设置优先股。个人股可以继承、转让、馈赠和抵押。
(四)外资股:指股份制企业吸收外资入股所形成的股份。外资股份所占比例达到或超过25%时,可以执行国家和省鼓励外资的有关规
股东认股之后,不能退股。
第九条 为了明确界定产权并贯彻股权平等的原则,企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企业以资产折价入股的或现有全民和集体企业改为股份公司的,都要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确认手续。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以及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等)。资产评估后,应将增值和减值同时予以确认。专项资产中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应转为股份公司的负债。职工住宅等福利性设施不在评估范围。
第四章 股份制企业试点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领导班子具有改革开放精神和商品经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