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股份制企业暂行办法
(1992年5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领导、有步骤地组建股份制企业,维护股份制企业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市属三县)组建股份制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组建股份制企业,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侵害,不得以股份制试点为名滥发多分,推动消费基金的膨胀。
(二)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公有股应占主导地位。
(四)坚持规范性与可行性相结合,既要适应我市企业的实际情况,又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办法。
(五)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必须符合政府的产业政策,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章 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
第四条 股份制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股份制企业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是通过规定程序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组成,股东以其所认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接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 公司股票持有者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第六条 股份制企业根据需要可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股份制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厂长、经理的职责应在股份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七条 股份公司的章程由股东会制定。公司章程必须载明:
(一)公司名称和地址;
(二)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发行股份的总额、种类和每股金额、红利分配办法;
(四)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的职权;
(五)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