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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取缔关停18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小型企业工作进度的紧急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取缔关停18种严重
污染环境的小型企业工作进度的紧急通知
(1996年11月11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取缔和关停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的小型企业的通知》(湘政传电[1996]120号)文件精神,加快全市取缔关停“十八小”企业工作的进程,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取缔、关停18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小型企业作为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大事来抓,建立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市政府已成立以袁汉坤市长为组长,肖常锡、胡越副市长为副组长的长沙市取缔和关停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市)政府必须成立以主要领导挂帅,环保、乡镇企业、矿管、计划、经贸、建设、监察、公安、电力、工商、银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取缔关停工作领导小组,充分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下大决心,出硬措施,果断行动,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政令畅通。
  二、加强宣传教育。取缔、关停“十八小”企业是落实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是实现我市“九五”环境保护目标的重大举措,也是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取缔关停“十八小”企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全民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要及时报道取缔、关停工作中的重大信息,表扬先进,对推诿拖拉、徘徊观望、措施不力、弄虚作假和顶着不办的,坚决予以曝光。
  三、加大执法力度。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明令取缔、关停的18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小型企业,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界定生产规模,认真核实企业名录,1996年11月20日前予以公布,并通知应取缔、关停的企业,同时报市政府备案。要按照“谁办谁关、谁管谁关、谁批谁关”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应及时抓紧采取联合行动,务必在1996年12月31日前完成取缔、关停任务。对逾期没有关停的企业,由各有关区、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行取缔、关停,银行应立即停止贷款;工商、环保部门在1996年11月底以前应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环保审批文件;电力、供水部门在1996年12月10日前应停止供电、供水。对借口拖延、弄虚作假、逃避关停和拒不执行取缔关停任务的政府、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法人代表,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禁止新建、改建“十八小”企业,违者,环保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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