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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抚顺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加快城乡绿化速度,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区)绿化委员会是所辖区域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领导机构,负责编制规划、安排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设绿化员,负责管界内的植树绿化工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绿化任务,指定专人或有关部门负责该项工作。
  第三条 凡居住在抚顺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每人每年植大苗三至五株或幼苗三十至四十株(包括运苗、整地、换土、栽植、浇水、管护等工作量在内),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义务植树法定任务换算成相应劳动量,为每人每年三个义务劳动工日。
  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四条 参加栽花、种草、植绿篱、育苗或其他绿化劳动,按相应劳动量折算,顶替义务植树任务。折算标准:每栽十五株草花,折算植树一株;每铺草坪一平方米,折算植树一株;每植绿篱二延长米,折算植树一株;播种育苗三平方米或扦插一百穗,折算植树一株;其他绿化劳动的相应劳动量,可比照上述标准折算。
  第五条 城镇义务植树任务是指社会公共绿化(包括市、县(区)统一组织的各项绿化工程任务)和各单位的厂区庭院及住宅区绿化。农村义务植树任务是指为国家、集体植树、种草或管护等绿化劳动。
  第六条 植树绿化,必须按《辽宁省园林绿化地方标准》执行,保证质量。植树成活率应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造林成活率应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矸石地段植树造林成活率可降低百分之十计算。
  第七条 对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单位或个人,由其提出申请,经当地绿化委员会批准,可缴纳绿化费,实行以资代劳。绿化委员会负责安排人力代为栽植。绿化费的标准为每株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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