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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公安厅等关于进一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通知
(2002年10月14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自1997年清理整顿金融“三乱”(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以来,我省绝大部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被依法取缔,维护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了全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但由于少数地方对金融“三乱”的危害认识不足,清理整顿工作不彻底,打击力度不够,个别地方又出现了以供销社股金服务部的名义从事非法金融业务以及打着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遗留问题办公室的招牌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等问题,社会非法集资行为也有所抬头。这些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的潜在因素。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对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供销社股金服务部和金融“三乱”的遗留问题,要明确责任,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切实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坚决打击打着扫尾招牌,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二、各地对在清理整顿中被清理关闭的上述办理金融业务的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证、章、牌、照等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并按规定全部收缴、销毁;对悬挂的各类标识、标牌、宣传牌等,要全部进行清理、摘除,清除一切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因素。此项工作由各地人民银行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要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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