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鼓励职工自学成才试行办法
(本政发[1994]11号 1994年4月5日)
第一条 为激发职工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的积极性,鼓励职工走岗位自学成才之路,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职工自学成才,是指职工未经高等院校(包括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电视大学、普通高等院校办的夜大学)系统学习,通过自学达到或相当于大学专科文化水平,并在实际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系统的理论和科学的方法,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第三条 市职工自学成才奖考评委员会负责自学成才者资格认定和评审工作。考评委员会由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科委、市经委、市教委等部门组成,市总工会负责牵头。
第四条 职工自学成才必须具备下列备件之一,方可推荐、评定为市职工自学成才者:
(一)在科学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二)有重大的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达到市级以上水平,并经过实验研究和实际应用,使某一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取得显著效益。
(三)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有重要价值的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出版过有价值的专著、译著。
(四)在实践中总结了系统性的经验,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五)有效地管理企业,其理论研究成果或管理方法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并有一定的推广价值,使生产经营活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六)在文化、体育、卫生等领域有特殊造诣,其成果获国家级奖励,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影响。
第五条 申请、推荐、评定自学成才者,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申请;
(二)所在单位工会组织会同行政有关部门,核实申请人自学成才事迹,并形成书面材料,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推荐;
(三)经工会组织逐级推荐,最后由市总工会召集市职工自学成才奖考评委员会评定。
第六条 申报职工自学成才奖,应附送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