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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公房修缮暂行管理办法

  2.各管理所的月份施工实施计划,应通过本所全年分月施工计划的控制,由管段负责编制。管段月份施工计划必须依每个工地作业计划的基础而编订。
  3.工地作业计划。各管段应以每个工地原订的施工计划为基础,根据月施工计划的要求,经过复查编订之。其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工程部位、工程数量、需工数量及开竣工日期等,以便更趋完备,切合实际。

(十一)施工管理

  四十、以每所房屋为施工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分配工人工作,掌握作法,及填报原始记录。管段负责布置施工、调配工人、领发材料等工作,并随时检查做法及工程质量。
  四十一、各管段应经常教育工人并考核工人的技术水平及劳动态度以为奖惩之依据,组织劳动竞赛,应由所长亲自领导。竞赛及奖惩办法另订之。
  四十二、管理股在所长领导下掌握全管理所的工程预算、工力调配、材料供应、工程做法,施工进度、技术指导、质量检查及工程统计等工作。
  四十三、公产管理处与修建工程处应负责重点所、重点管段或重点工程的深入检查,加以总结推广,解决较大的技术问题,并作系统的技术改进,逐步的提高工作水平。

(十二)新接管房屋

  四十四、新接管房屋系指普查结束及年度预算批准后所接管的房屋。
  四十五、由于一般新接管房屋损毁比较严重,应于接管之同时进行检查及做出明细修缮工料预算。修缮范围以保证结构安全为准。
  四十六、新接管房屋修缮费总额由局掌握,并拟订每间平均控制数字,各所可在此控制数内分批报局核拨。其施工计划应依据工程之缓急轻重填列于月份施工实施计划内。

(十三)验收

  四十七、各工程竣工后应于五日内制成竣工报告表随附原预算报请验收。
  四十八、翻建、增建房屋经管理所初验合格后,随同决算报局,再由局派员会同管理所所长及主管管理员正式验收。其他整修工程及范围较大之维护改善工程由管理所所长(或指定专责人员)负责验收,一般维护及改善工程由管理所所长派员验收。未经管理所初验合格或准予验收者,决算不得上报核销。各级验收范围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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