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对房屋某一结构部分进行整修之同时,应视需要及房屋等级,对其他部分相应的进行维护工程。凡经彻底整修之房间本身必须保固五年以上,并于修后之二年内不再修理,其全所房屋则争取于次年度内不修理。
(七)维护工程
二十七、维护工程系指房屋的个别部分有轻微毁损,须加保护补救以防范毁损扩大的工程。包括查补各类屋面、房墙内外抹灰、修理门窗、油漆粉刷及流通下水道等项目。
二十八、维护工程的标准和范围,应依据房屋等级及具体情况而不同:
乙等以上:可做到全所内外完好整齐并可局部饰新。
丙 等:可做到全所内外基本上完好整齐。
丁 等:做到基本上无重大毁损。
戊等以下:非因影响安全或渗漏时不做维护工程。
二十九、普查及平时均应对房屋各部分毁损情况,注意检查,分别其程度及时记载。除有整修工程之处所,进行相应的维护工程外(见第二十四条),其他仅有维护工程之处所,应依据毁损程度考虑按年轮修的计划。
三十、轻微渗漏事先不易发现者,应作充分准备,于初雨后认真调查,组织适当力量巡回检修。
(八)改善工程
三十一、改善工程系指房屋虽无毁损,而为提高使用条件所进行的工程。包括增建上下水道、电灯设备、增安门、窗、隔断、墁地面等项目。
三十二、改善工程应在预算范围内,以适当满足住用及卫生上的基本要求为限。并应有重点地改善较高级房屋及住用条件过分不合的房屋。其范围如下:
1.设备:收设备租金者,以修复至能用为度(住户使用不当毁损者,由住户负责。)
2.门窗:原为玻璃门窗,缺少玻璃者配齐(住户毁损者,由住户负责装配)。丁等以上房屋光线通风不良者可酌量开窗。
3.厕所:无顶者加顶,无门者加门,厕所少者可参照第二十条办理。
4.排水问题:雨水以明沟接通公沟或做渗井解决。污水在可能范围内与雨水合流接通官沟或渗井,民租住宅附近有秽水池者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