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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公房修缮暂行管理办法

  十五、翻建时应同时注意房周排水问题及适当增高地基。为使用必要可适当增减房屋高度或更换部分门窗。
  十六、翻建后房屋的保固年限要求达到瓦房十五年、灰瓦房十年、灰房五年以上,并在修后之二年内不再修理。
  十七、翻建房屋竣工后房间号数仍按原房编列,并在房屋管理册中载入必要的项目与开竣工年月。租金按翻建后房屋条件核计。

(五)增建

  十八、增建房屋系指房屋管理册上原无这间房屋,而在旧房院落内平地起建的新房。
  十九、计划增建房屋地位不能影响全院格局及旧房之光线通风,其建筑形式及标准应力求与所在地段环境相称,并与旧房相互协调。
  二十、如须增建则所时,以达到下列标准为度:
  1.学校每二十五学生一厕位(教育局因增添班次及另有基建计划时,必须增添之厕所,由该局于基建计划内同时解决)。
  2.影剧院及游艺场所每一百五十座一厕位。
  3.商市场每三百平方公尺营业面积一厕位。
  4.办公用房每十八工作人员一厕位。
  5.住宅宿舍每十五常住人口一厕位。
  二十一、增建房屋之保固年限要求达到瓦房二十年、灰瓦房十五年、灰房五年以上,并在竣工后三年内不加修理。
  二十二、增建房屋竣工后应依序另行编列房问号数,并在房屋管理册中补绘房图,载明必要项目及开竣工日期。民租增建房屋原则上应用以调配危险房屋住户。

(六)整修工程

  二十三、整修工程系指因房屋之某一结构部分已毁损过甚,必须拆旧补新以保证住用安全之工程。包括挑顶、拆砌房墙、更换椽檩、整修木架等工程。
  二十四、整修工程应分别轻重在控制预算范围内,按附表所列办法有步骤地逐年分批解决。
  二十五、如因限于房屋本身条件或因避免过分扩大其他工程,而局部整修工程当年未能彻底解决时,应于管理册内载明潜在的问题,随时注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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