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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公房修缮暂行管理办法

  例:本局所住房屋。
  丁等:建造年代较远,已经陈旧或有毁损的原正规性房屋;或建筑时代尚近而结构简陋的房屋,其原设计结构、格局、房间大小,尚能符合目前一般住用需要者(民租及公租宿舍居多地以彻底保证结构安全之整修为主,整修或翻建时可变更原样,做到经济适用。作局部性维保,以毁损部分不再扩大为度。对使用上十分不合理处(如无灯、无下水道或水道淤塞等)允许适当改善。
  戊等:凡有以下情形一种以上的房屋:
  (1)原结构设计不合理;
  (2)地势过洼,存水无法解决;
  (3)房屋简陋程度与所在地不称,且布置过分紊乱;
  (4)三间以下畸零房屋。
  应以局部加固或支顶方法保证安全,一般不再进行维护与改善。
  已等:凡戊等房屋非经大部整修或翻建,不能保证安全者,可计划拆除。

(三)拆除

  八、拆除房屋系指将原房拆除后不再起建的房屋。
  九、戊、已等房屋可计划陆继或全部拆除。其他等级房屋之个别房间必须拆除时亦应郑重处理。既要反对见坏就拆的偏向,也要反对不分情况普遍翻建整修的偏向。一般可按下列标准计划:
  正视用房经修理后可保固五年以上者不拆。
  拆除后有损全院格局者可予翻建。
  整修投资可能超过新建费用十分之四以上而仍不能维持至五年者得拆除不建。
  十、公、企租办公用房在不过分影响其使用要求的条件下,拆除不建之房屋以不超过其全所面积百分之五为度。
  学校教学用房拆除后,一般应尽可能翻建或增建(教育局另有基本建设者可除外)。
  民租住房拆除后对原租户应适当调配。
  十一、自然间面积在十平方公尺以下的危险房屋及垂花门、影壁等拆除后不再翻建。
  十二、房屋拆除后,应在房屋管理册上载明拆除年月,注销房号及图位。

(四)翻建

  十三、翻建系指房屋管理册上原有这间房屋,因毁损严重,必须大部拆卸落地重行翻建者。
  凡翻建房屋不得分列为“挑顶”“整修木架”及“拆砌房墙”等整修工程。
  十四、翻建房屋一般可维持原来形式及标准,并应与同院房屋格局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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