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公房修缮暂行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公房修缮暂行管理办法
(1953年11月1日)

(一)总则

  一、公房修缮的方针为“安全为主、保养为辅、重点改善。”在普查与施工时应分别主次及房屋具体条件,注意人力、财力的合理使用,以达到最大限度地延长房屋寿龄,发挥房屋使用效能的要求。
  二、修缮工程按其性质分为拆除、翻建、增建、整修、维护及改善六类。前三类由各管理所拟具计划报局审核,结合基本建设计划,统筹决定;后三类由各管理所于年度前进行普查,以为施工之依据。
  三、普查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平时亦须经意和记载损毁情况。编制计划必须符合方针并平衡施工。实际施工必须保证质量,节约工料,并按计划进行。
  四、对于各类修缮均应有保固要求,并加强记载,务使修过的房屋,于一定期限内不再重修,以逐步做到有规律地按年轮修。
  五、一般修缮由管理所负责,重要机关及较重大工程各管理所力所不及者,可于普查时提交公产管理处审查后,交由修建工程处负责修缮。
  每年施工期限,一般的应自三月初开始至十月底基本结束。

(二)房屋等级之划分

  六、房屋等级之划分,以整所房屋为标准,而不以个别房间为据,以便就房屋全貌更适当的掌握修缮尺度,避免盲目修缮,造成建筑上的不协调或浪费。
  七、分等:
  甲等:解放后新建的正规性建筑。除为补救建造时设计上及施工上的缺点外,基本上不进行一般修缮工程,而以公房的合理使用为主。
  此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如有局部损毁,即应作更周密的查勘与彻底的修理。
  例:东方饭店、北方饭店等房屋。
  乙等:建造年代虽远,结构坚固,颇具规模之较高级建筑。可视使用要求及财务收支有重点地进行油漆粉刷及改善设备工程。
  例:中共市委、市政府、蒙古大使馆等房屋。
  丙等:原结构设计坚固合理,院落整齐宽敞之正规性房屋。其中如有部分整修或翻建时,应以不损害其原来的结构标准格局及使用条件为准绳,并可进行较全面的维护与适当的改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