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目前暂不具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村,应先在村干部、乡(镇)、村办企业职工和服现役的义务兵中实行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乡(镇)选聘的合同制职工、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具体办法,由县(市)区社会保障委员会确定,个人负担为50%,所在单位补助50%。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从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口)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定为每人每月20元。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助基金,按企业计税工资总额15%之内在税前提取,在营业外项目下列支;个体工商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补助基金由税前列支。
第四章 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期限包括缴费期与领取期。保险期限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起至本保险责任终了时止。
第十四条 保险责任
(一)在领取期内保证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固定年金期内死亡,其受益人继续领取固定年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健在,继续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为止。
(三)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死亡,按有关规定一次性付给其受人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具体规定见附表)。
第十五条 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男满60、女满55周岁。被保险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后,按月领取保险金(领取标准见附表)。随着银行利率提高,领取标准相应提高,返差额计入个人养老金。中途退保的按附表领取一次性退保金。投保人领取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指定受益人,如没有指定受益人,则以法定继续人为受益人。
第五章 基金管理与运营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不计征税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八条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级统一管理,综合运营,确保在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保值增值。根据国家规定,养老保险基金要用于购买国家财政债券、金融债券和参加银行储蓄。增值部分转入保险基金。
第十九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承办机构可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百分之七作为管理费和代办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