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鼓励国有、集体优势企业、外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职工个人对小型国有企业实施承包、租赁、收购。对资债相等或资不抵债的企业允许“0”点起步,实施抵押承包、租赁或收购。允许分期支付租赁金和收购款;在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前提下,允许用先征后返的形式,用承包、租赁、收购后3年内企业增交的所得税、共享税地方分享部分(一定比例)抵交所欠的承包、租赁、收购款。允许从承包、租赁起步,逐步用所得收益购买企业产权,在一定期限内获得企业的全部产权,即允许实行“让渡承包”、“让渡租赁”。
十一、重点扶植改制后潜力较大的企业起好步。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以促进企业的技术改造,增加流动资金,扩大生产,提高效益。可以考虑确定适当比例,从县(市)、区属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共享税(分成部分)收入中划一块,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中分一块,作为扶植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集中管理,有偿使用,使之不断滚动扩大。对市属企业将在全市工业发展基金中,每年划出1000万元用于扶植这类中小企业。
十二、要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企关系。国有小型企业放开搞活后,政府部门对其管理的办法将与大中型企业有所区别。对市属国有小型企业,要针对放开搞活后的实际情况,采取新的管理办法,按照《企业法》、《
公司法》的规定,切实保证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各项责权的落实。已经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已完全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收购产权的,政府各部门应按照有关法规政策改变管理办法,不再干预企业的内部事务。企业也必须真正承担经营风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谋发展。企业改制后,对员工应按新体制要求进行管理。干部职工原有身份在档案中予以保留。
十三、根据我市实际,大部分市属企业和县(市)、区属国有企业,都属于“放小”的范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应组成有权威的领导班子负责小企业的改革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挂帅、亲自抓。不仅要抓思想发动、抓方案制定,更要深入到企业狠抓落实。要大造舆论声势,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全社会特别是小型企业职工认清形势,明确方向,增强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信心和紧迫感。要做到有组织、有领导、有步骤地深化小型企业改革,以确保社会安定。要建立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责任制。县级领导要明确分工,一人负责一户企业,把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十四、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工作。要认识到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与各部门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从而自觉服从政府的统一领导,对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困难予以充分理解,在舆论引导、权力下放、服务支持上形成共识和合力。要坚决制止借改制之机向企业伸手要钱要权的错误作法。因改制而必须办理的手续,各部门在规费收取上均应从低;资产评估费至少减半收取,特困企业还应更优惠一些;破产费应最大限度予以减免。工商、公安、税务、环保、国土、供水、供电、卫生等部门要办理过户手续的,一律只收取工本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借企业改制之机收取其他费用。违者追究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