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下决心推动特困企业摆脱困境。对整体上已负债累累,严重缺乏活力,但某些部分(车间、分厂、服务设施、经营部、分公司等)却有一定优势的企业,可实行剥离分立,即关停已经丧失活力的部分,将部分有效资产分离出来,在合理承担债务,经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组成新的法人实体,另谋发展。实施剥离分立的,应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对完全丧失市场竞争力,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确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应果断地依法破产。实施破产时,应妥善安置好职工,严格按《破产法》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实施办法,有序清偿债务。
七、市属小型企业在实行“退二进三”、“优二兴三”的过程中,利用原有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改建、翻修、新建商业门面和经营场地,办理审批手续的费用,至少减免60%,对特困企业只收工本费。特困企业改建、翻新、新建的商业门面和经营场所实行对外招租、联营、承包等形式经营,其有关费用应全额减免;应收取的房屋及场地租赁管理费(限企业出租方)等有关费用3年内全免。企业租用房管部门的房产改建后,其增加的房产面积产权归企业所有,企业原租用房地部门的房产可根据情况由企业收购。
八、要认真搞好国有小型企业的资产评估。评估资产时,可按照国务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两则”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文件的精神,对国有小型企业以前未弥补的亏损、呆帐、各种财产损失等,通过冲销或冲减企业公积金、资本金,做一次性处理。对固定资产特别是机械设备的作价评估要充分考虑技术进步的因素,做到客观合理。对企业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价要恰当,以求国有资产的评估价格与其能创造的效益相一致。企业中的非经营资产(宿舍、医院、学校等)应尽可能剥离分立,或转给社区事业实体,或转交政府,并相应调整债权债务,暂时无法转交的,也应相对独立,由原企业暂时代管,逐步过渡。
九、妥善处理国有小型企业的历史负债。原拨改贷形成的债务,属于省、市财政的,均改为投入,转增国家资本金。对新税制实施以前欠交的税款和管理费及其他上交款,企业确无清偿能力的,应在妥善办好有关手续的前提下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对实施依法破产的企业,银行要充分利用呆帐、坏帐准备金政策,冲减其债务。对兼并企业承担的债务,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3]113号文件精神,实行挂账停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