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林业政策保护和
发展林业生产的若干规定
(抚政发[1990]53号 1990年1月1日)
一、稳定自留山和承包山
“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政策,是植树造林的基本政策,必须长期稳定。
分给农民的自留山,凡按规划营造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或种药栽果,实行立体开发的,都要发给自留山证,允许继承和有偿转让。对逾期不去经营的,收归集体统一开发。承包山经营好的依照合同规定办理。没有经营而荒废的,要收归集体经营。违法经营或擅自转包的,必须立即收回,并追究其责任。
对合法经营自留山、承包山的林业专业户、重点户、联合体,要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鼓励合作造林
荒山面积大,造林速度慢的乡、村,在限期内完成造林任务有困难,要实行各种形式的合作造林,不允许占有荒山长期不用。
合作造林必须坚持“地权不变,林权共有,收益分成”的政策。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确保投资营造者得大头。
鼓励厂矿、机关、学校、部队等单位搞合作造林,联合经营,综合开发,共建绿化基地。
三、实行采造挂钩
实行采造挂钩是以林养林,扩大森林资源的有效途径。采伐限额的使用,要有利于促进林业事业的发展。对造林、抚育和资源保护好的,优先安排,反之要扣减或取消下年采伐指标。
在有条件的乡村,经批准可机动部分采伐指标,搞经营采伐,实行采造采育挂钩。
四、预留森林资源更新费
集体林场,合作林场,以及其它生产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售木材时,必须预留10%的森林资源更新费,由乡(镇)林业站代收代管,建立专户,专款专用。该资金主要用于营造新林,凡已营造新林的单位和个人,该款即返回,不造的,该款则留由林业部门组织营造。
五、建立植树造林义务工和积累工制度
每个适龄公民,必须依法履行义务,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株(小苗三十至四十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