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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对1990年以来部分经济政策性文件的处理意见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川委发[1997]33号)
  3.《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川委发[1994]17号)
  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我省企业家队伍建设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川委办[1995]55号)
  5.《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股份制和部分私营生产企业人员通过因公渠道出国(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委办[1999]36号)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新的形势要求,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抓紧制定出新的文件。
  三、废止下列文件中的部分条款(3件)
  1.《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川委发[1991]38号)中,废止:(1)“对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技改项目,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计经委的要求负责审批,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围绕市场,作好科学论证的前提下,总投资三百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审批,三百万至五百万元的项目由市、地、州审批,五百万至一千万元由省乡镇企业局审批。其中凡能利用现有企业或关停企业进行扩建和技改的,可列入技改项目的范畴;对骨干乡镇企业,有关部门要在资金、信贷、物资、能源等方面实行倾斜,纳入生产调度范围;重点乡镇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可列入各级重点建设办统筹协调;乡镇企业使用贷款或发行债券进行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建成后可用该项目新增利润税前还贷。各级政府和经济监督部门要支持税务机关落实对乡镇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2)“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基金或财政贴息应逐年增加;从乡镇企业新增税收额中提取百分之十补充发展基金,未建立该项基金的地县要尽快建立;各项用于乡镇企业的专项资金,都要及时安排到位,不得挤占;国家扶持老、少、边、贫地区、丘陵大县、村社集体经济等项资金,也应安排、支持发展乡镇企业;‘星火计划’资金百分之七十以上应用于乡镇企业”的规定。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川委发[1996]25号)中,废止:“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乡镇企业的投入。各级财政要增大对乡镇企业的扶持力度,扩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省财政用于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周转金,以1995年为基数,从1996年起,每年新增1000万元;各级财政要从乡镇企业每年新增税金中,拿出一定的比例作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农村合作基金,除保证农业生产所需外,要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国家分配给我省的新产品开发资金、新技术推广资金、火炬计划资金、民族地区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要择优扶持乡镇企业。星火计划资金用于乡镇企业的部分不得低于70%。扶贫资金可用于兴办开发性项目,但必须与扶贫任务挂钩。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贷款结构、盘活资金存量等办法,不断增加对乡镇企业的信贷资金投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重点骨干乡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规定将自有资金等投向乡镇企业,以及单位职工向乡镇企业投资、入股,所得收入允许企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进入成本。乡镇企业要广辟渠道,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下功夫挖掘内部潜力,把减免的税费和税后利润的绝大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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