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和物资经营部门,除国家专项规定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计划内产品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也不得卖给所属服务公司、知青商店等单位高价出售。
8.重要的生产资料供应业务,应按经营分工,掌握在物资部门、主管部门的物资供销企业、供销社、国营商业和生产这种产品的单位手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这些商品的供应业务。
三、关于获奖产品加价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商品信誉,各地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对获奖的名优产品加价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质价不符的,要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停止加价。今后对获金质、银质奖和优质名牌产品称号,需要加价销售的,必须由生产企业提出报告,按物价分管权限批准,方能加价。
四、关于农产品价格
1.计划内收购的木材、烤烟和合同定购的粮食、食用植物油、棉花,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完成计划收购和合同定购数量以外的,由生产者自行处理,议价购销,随行就市。但如果粮油市价跌落到原统购价以下,粮食部门要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以保护农民的利益。
2.对牲猪、苎麻、杜仲、厚朴等少数品种,实行有指导的议价,必要时由省有关部门提出指导性收购价格意见,供各地掌握,个别品种如果价格幅度很大,主产县的人民政府可组织物价、工商行政、税务、农业、经营主管部门和农民代表,组成价格协调小组,共同议定价格,采购这些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产地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严禁抬价抢购。
3.粮食部门供应的粮油,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1985]11号文划定的范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并要做到质价相符,严禁降低质量,变相涨价。衣絮棉(六级)仍应按原核定的价格销售。各地增拨高级花加工的衣絮棉,价格可以放开,但不能扩大加工利润。牲猪价格放开后,要根据淡旺供求变化掌握价格,旺季收购价格大体按原收购牌价水平掌握,淡季收购价格在比原牌价高30%左右掌握,肉食公司的零售价格应略低于当时当地的集市价格,并严格控制猪价放开后的连锁反应。
4.粮食、商业、供销、药材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动用自己的优势,积极参与市场调节,通过合同收购和市场收购,组织货源,搞好储备,掌握合理的购销差率,薄利多销,切实担负起安排市场,平抑市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