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若干规定

  二、关于生产资料价格
  1.凡属计划内生产国家定价的工业生产资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包括浮动价格、临时价格)。未经批准自行提高了的,要坚决纠正过来。
  2.按规定允许企业自销和完成国家计划后超产的工业生产资料(不包括电子产品),由企业自行定价,但要加强管理和指导,重要生产资料(目录附后)都要进入生产资料交易中心,由当地物价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参加,成立价格协调小组,公开标价,照章纳税,成交价格在挂牌价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这些商品不准场外成交,严禁就地转手倒卖。
  3.国家按产品生产计划分配给生产企业的原材料,企业由于各种原因而未完成产品生产计划结存下来的,不准进入交易中心,也不准高价出售,可由计划部门列抵企业下年度指标,或调剂给其他企业,其调出价格,不得高于当地物资部门的供应价格。物资部门对这部分调剂的原材料,应采取就厂直拨,对口供应,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作为计划外销售。
  4.省政府决定专项拨出参与市场调节的重要工业生产资料,由指定的部门经营,略低于市价销售,单独列账,市场价格与供应价格(如果是加价产品,则相应减除加价金额)的差价部分,应全部上交省财政。
  5.物资部门和主管部门的供销公司为解决本地生产、建设急需的工业生产资料,凡用计划内的指标与外地串换所需要的品种,可以采取统一价对统一价、地方价对地方价、地方价对统一价等价格形式,单独列账,如发生价格逆差,允许计入供应价格;发生价格顺差,应如数上交财政。用计划外物资协作串换或求援购进的工业生产资料,其销售价格按稍低于市场价格作价。
  6.农业生产资料价格:①属于国家计划生产、调拨的尿素、钾肥、复合肥、硝酸铵、硫酸铵,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允许企业自销和超产的(包括用高价油加工的尿素),其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和农资部门共同协商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核定后执行;其销售价格,除允许生产企业按规定的零售价销售一部分给附近农民外,其余全部交省农资部门收购、调拨,按省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②根据当前的产销情况,对碳铵、磷肥以及农药、农膜等,均以现行产销价格为最高限价,允许生产企业和经营部门视供求情况向下浮动;如确实需要向上浮动的,必须按管价权限报批。③基层供销社为满足当地农业生产需要,计划外采购的化肥、农药、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建筑材料,允许在进价的基础上加合理费用和微利(低于同类商品正常经营的利润),由县供销社统一作价销售。自行采购的牲畜和种籽,由企业自行定价。④非农资部门直接销售给农民的国家定价的农业生产资料,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⑤乡镇企业计划外组织调进的农业生产资料,可在不高于当地基层供销社的计外价格的前提下,自定价格销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